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3中所列举伤残等级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 ,8级,9级,10级
给付比例:100% ,90%,80% ,70%,60%,50%,40%,30%,20%,10%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部位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时,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较高,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此前已有等级较低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伤残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的一项伤残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该伤残等级晋升一级计算,最高晋升至1级。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已有伤残将构成更高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照更高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比例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已有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