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所列举伤残等级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在同一部位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时,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较高,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此前已有等级较低的伤残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等级低于或等于此前已有伤残项目的等级,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伤残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的一项伤残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该伤残等级晋升一级计算,最高晋升至1级。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已有伤残将构成更高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照更高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比例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已有伤残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部分
(1)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医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7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约定免赔额)×约定给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或者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我们按以上计算金额的80%给付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检查化验费、门诊手术费、药品费、救护车费、床位费。被保险人的收费收据项目及金额应与医生处方及费用清单一致,否则我们将对不一致的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门急诊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不再续保,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额。
(2)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约定免赔额)× 约定给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或者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我们按以上计算金额的80%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医生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救护车费。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不再续保,在本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则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九十日(含九十日)内的住院,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