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4进行门急诊治疗或经医生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医院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约定免赔额)×约定给付比例如果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申请保险金前未经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或者被保险人以已经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投保,但在发生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并不享有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状态变更,我们按以上计算金额的80%给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每一个保单年度中,每一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和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对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该项责任不再续保,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含第十五日)内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治疗,对于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额;若在本合同期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则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的住院,对于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额。
若为本合同生效后新增被保险人,则上述“等待期”自我们对该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可选择项目)医疗公共保险金额
若您设立了医疗公共保险金额,当我们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经您同意,我们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医疗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其中给付比例另行约定,但额外给付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值最高不超过医疗公共保险金额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人限额。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医疗公共保险金额,我们在门急诊和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以外额外给付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值以约定的医疗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当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若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医疗公共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以外,我们额外给付的保险金累计值达到医疗公共保险金额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人限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