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下列保险金: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的轻症疾病。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重大疾病。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
(不含十八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之前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