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3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一:
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三:
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我们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上、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四:
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于门急诊统筹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门急诊统筹规定的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五:
门急诊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于门急诊统筹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起付标准下补充保险金。
可选责任六:
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门急诊统筹规定的费用限额,我们对于门急诊统筹规定的费用限额以上、约定的大额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以上第四、五、六款可选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补偿原则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