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孕产妇妊娠疾病共有3种,名称如下:(1)胎盘早期剥离;(2)羊水栓塞;(3)子痫症。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第一被保险人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日(含)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分娩的活产新生儿同时出现如下两种情况:
(1)妊娠满28周至未满37周分娩;
(2)出生后30日(含)内曾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接受治疗。
该新生儿出生后30日(含)内在医院住院或接受手术治疗,对于该30日期间内发生的床位费和医疗费,在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和手术医疗给付限额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1)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7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10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发生保险事故时,新生儿作为第二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未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上述各项费用的70%,并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新生早产儿重症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责任,但至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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