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2接受治疗,对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含)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并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下列情况,您与我们分别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含)止,门急诊治疗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含)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合理救护车费用及施救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并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合理救护车费用及施救医疗费用,我们均按本附加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
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急救费用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