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身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