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为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自确诊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8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期间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确诊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或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二者中的较早者止。
当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期间届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180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180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日后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9的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