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该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合同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与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3)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一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将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本条第二项保险责任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后又被首次确诊患有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这两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已相距达三百六十五日,且后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第二类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