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①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②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①附加合同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②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等于160%的趸缴保险费;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附加合同年保险费×160%保险公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计增值红利。
(2)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分别于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岁生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3)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在给付满期金的同时给付满期时的累计增值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