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180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180日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每一种轻症疾病仅承担一次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起,您无需继续交纳确诊之日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投保人意外伤害全残或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全残或身故之日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全残或身故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以前各期的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含)内交纳;投保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