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则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前述情形中的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起始日以以下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和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二者的较早者为准。
①第一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②第二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自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若确诊日与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自该确诊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第二类重大疾病及其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因此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等待期后主合同因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但其它任何情况下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随之终止。
(3)恶性肿瘤保险金
①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并自该确诊日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即符合本附加合同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②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符合前项之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满五年后,若被保险人处于恶性肿瘤状态,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符合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上述恶性肿瘤状态,指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四种状况,且该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主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释义。但若该恶性肿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公司均不承担该恶性肿瘤的保险责任:
a.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的恶性肿瘤;
b.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或等待期期间因恶性肿瘤及其相关疾病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