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保险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全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对于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上述约定为准。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均按以下情况计算:①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已付趸交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②若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项保险金等于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当日(若当日不是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年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在附加合同生效后的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前,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申请领取年金。申请完成后,若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保险公司将自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迟者开始,并在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百分之十)作为年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每次年金给付后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相同金额减少,减少的个人账户价值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该保险单周年日前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个人账户价值减少部分,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开始给付年金后,保险公司将持续给付该年金直到附加合同终止。①附加合同的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五岁生日)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4)持续奖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生存,则保险公司将在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分配持续奖金,其金额等于当时投保人已支付的趸交保险费的2%(百分之二)或每年期交保险费之和的2%(百分之二),该保险费不包括自动转入的追加保险费。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5)满期保险金
若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