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日起按下列计算公式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3)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累计给付疾病住院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日(含)。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含),均视为一次住院。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含)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疾病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180日(含)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3接受住院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我们除给付前款规定的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日额×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被保险人因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疾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的天数达到30日(含)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罹患恶性肿瘤,并因该疾病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除给付前款规定的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含)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住院治疗,我们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90日(含)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