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且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项责任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下列情形:
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如果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疾病不是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该项责任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6)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7)投保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我们自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确诊之日或身故、全残之日投保人已满18周岁但未满61周岁;
以前各期的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含)内交纳;
投保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