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其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则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2)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
本款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三项,各项特定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的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形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九倍(9倍);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遭受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则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四点五倍(4.5倍)。
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
②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私家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私家车意外保险金。
③商务车意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于生效一百八十日后(不含第一百八十日),或以乘客身份,因遭受商务车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上述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商务车意外保险金。
若上述约定的特定交通意外事故多项同时发生,则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并可获本条第一款的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第二款的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或特定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4)身故、全残保险金(意外和非意外)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六倍(1.6倍)。
(5)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上述任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二倍(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