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则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2)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
(6)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7)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
若是男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是女性,则特定恶性肿瘤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特定恶性肿瘤,则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8)现代病额外保障
现代病特指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在合同有效期内,于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以前),若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而该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上述现代病,则除给付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外,还将给付现代病额外保障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现代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9)特别关爱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患上述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获得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且于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及以后身故,则将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合同终止。
(10)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全残,则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全残发生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