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 四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8.1 重大疾病释义”。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此后,我们不再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首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不同于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对应组别内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不含)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对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8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不同于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组别内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 180 日(不含)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一组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该组重大疾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