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下表所列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坐民航班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坐客运轮船、列车或汽车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对应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下表所列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种类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坐民航班机,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坐客运轮船、列车或汽车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我们对被保险人于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对被保险人于乘坐客运轮船、列车或汽车,乘坐或驾驶公务车及私有车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