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贵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援助保险金、癌症特別关爱金和生命特别关爱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遗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开給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30天但不足1月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2)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及时援助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冋基本保险金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如果我们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5)生命特别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冋基本倸险金额的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并同意您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严重疾病末期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缓缴应缴付的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纳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缓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在给付第(1)、(3)、(4)项保险金时在保险金中扣除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为限。当以上3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冏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