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医院)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如下三项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年度累计住院天数以 180 天为限。
(2)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3)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治疗的,本公司对于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
①门诊肾透析;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质子重离子治疗费用限额为保单中所列的该保单年度内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一保单年度内,基本保险金额为1,200,000 元的,靶向治疗药物费用限额为保单中所列的该保单年度内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前并且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5万元,其中 2 万元为额外给付保险金,3万元为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进行赔付时,应扣减提前给付的 3万元,即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中的3万元将计入该保单年度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天。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或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提前给付的3万元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保险金之和以保单中所列的该保单年度内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单年度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