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我们按该两项费用的10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该两项费用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我们按该两项费用的6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该两项费用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