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开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时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准的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冋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本主险合冋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附录1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已缴的本主险合同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上述第(1)项和第(4)项保险金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或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