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本项金额=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本项金额=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②本项金额=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趸缴保险费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2)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按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的保险单年度(不含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6%(百分之零点六)。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仍将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0.75%(百分之零点七五),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与《友邦附加稳赢一生A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已付保险费之和的20%(百分之二十)。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已付保险费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上述二项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A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3)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每当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时,本公司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一生A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4)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