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后该种疾病的及时援助保险金责任终止。及时援助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且两次疾病首次确诊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65天。
若被保险人在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时,已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应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60%;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首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或附录2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以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