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

时间:2019-07-05 15:56:22

中信保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

1、保险公司

中信保诚人寿

2、产品特色

针对长期疾病提供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90天

(1)及时援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及时援助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的25%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我们就附录1所列的每一种疾病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及时援助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颕将按当次理赔金额等额降低。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方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x3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x60%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大于或等于2周岁,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的及时援助保险金。

(3)癌症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惠附录1中列明的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第(1)项和第(2)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础保险金额为限但若被保险人未满1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的30%为限;若被保险人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颕的60%为限。

当以上2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并在变更保险合冏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础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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