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轨交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轨交轮船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轨交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轨交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轨交轮船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同一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轨交轮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3)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在境内遭受轨交轮船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同一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轨交轮船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轨交轮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