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某一种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对应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种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乘坐或驾驶相同交通工具因交通意外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该种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