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第(1)项或第(2)项约定给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后,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本公司。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车辆、公务车及私有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