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须在医院接受治疗,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在医院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公司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