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首次发生的疾病须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付以下(1)或(2)项保险金。
本公司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如果被保险人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或公费医疗补偿的,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每次给付限额》。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每次给付限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或公费医疗补偿的,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住院费、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每次给付限额》。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见附表《保险金每次给付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