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您与我们约定的地域内于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提供保障的地域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您可以在投保时进行选择,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及旅游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每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均达到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交通工具种类及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2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公共自行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
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项和第(2)项保险金时,若您投保时选择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保险期间为186天及以上,且选择限制单次出境天数不超过90天的,对于每次旅行,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连续停留境外90天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连续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我们不承担第90天以后的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