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您与我们约定的地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自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180天内需在医院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提供保障的地域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您可以在投保时进行选择,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和特殊旅行项目保障,其中特殊旅行项目保障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也可同时投保特殊旅行项目保障,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1)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8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旅行项目保障(可选)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本附加合同第2.1条“除外责任”第(6)项所列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符合本条第(1)项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第2.1条第(6)项约定的除外责任将不再适用,我们将按上述第(1)项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项和第(2)项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已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应退还我们。
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项保险金时,若您投保时选择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保险期间为186天及以上,且选择限制单次出境天数不超过90天的,对于每次旅行,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自出境之日起连续停留境外90天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连续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我们不承担第90天以后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