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交通意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给付以下(1)或(2)项所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意外医疗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其中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也可同时投保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80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于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分别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及旅游车辆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12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公共自行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产生医疗费用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