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从事施工或与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附表《工伤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以上两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投保人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