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批注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2)其他情形豁免保险费
除身故豁免保险费的情形之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本公司将按下列情形中的约定豁免主合同、批注上所载明的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①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疾病终末期阶段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自其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
④老年长期护理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在其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持续期内,将自该状态认定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对于被豁免保险费的各保险合同,其对应的保险费可豁免至其付费期满或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以较早者为准),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