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即符合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豁免您应缴纳的本附加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若首次确诊时缴费期已届满,在下述第(2)、(4)项中视为已符合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第(1)项中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同时符合本条约定的间隔期要求之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在附录2中所属组别内未曾确诊其他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3)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符合本条约定的间隔期要求之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在附录2中所属组别内未曾确诊其他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第(1)项中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同时符合本条约定的间隔期要求之后,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第(1)项中所确诊重大疾病不是恶性肿瘤或虽是恶性肿瘤但被保险人已经进行积极治疗,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5)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符合本条约定的间隔期要求之后,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恶性肿瘤,且前次恶性肿瘤经过积极治疗,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上述第(4)项和第(5)项中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经过积极治疗后复发、转移;
③前一次恶性肿瘤经过积极治疗后仍持续存在。
当给付上述第(2)项或第(4)项保险金(以较早给付者为准)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上述第(1)项至第(5)项保险责任都终止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第(1)项至第(5)项须满足以下间隔期要求:
①新发、复发、转移的两次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日之间须满5年,持续存在的恶性肿瘤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时距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日(或持续存在恶性肿瘤的保险金申请日)须满5年,且被保险人均须提供对最近一次恶性肿瘤进行积极治疗的证明和资料;
②若恶性肿瘤之后发生附录2中B组所列重大疾病的,则附录2中B组的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最近一次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日(或持续存在恶性肿瘤的保险金申请日)须满5年,且被保险人须提供对最近一次恶性肿瘤进行积极治疗的证明和资料;
③其他情形下,两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之间须满1年。
如您在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后申请减少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以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