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申请上述三项保险金中任意一项时已取得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保险金的,则该项保险金的金额为该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在该保险期间内已取得的本附加合同第四至第八项保险金后的余额。
(4)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女性原位癌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女性原位癌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5)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则本公司将给付严重骨质疏松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严重骨质疏松症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
(6)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女性特定手术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②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为限。
(7)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进行意外整形手术治疗的,则本公司对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按下述情形给付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予被保险人: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②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为限。
(8)生育关爱保险金
①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妇产科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怀孕期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怀孕期疾病被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怀孕期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②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即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幼儿)被医生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生育关爱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其金额等于该先天性疾病被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附带被保险人于六岁前接受特定手术的,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予附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 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手术费补偿,则生育关爱特定手术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 90%,且该金额以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扣除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手术费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手术费补偿。同一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接受特定手术的,无论一次或多次,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