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且在既往妊娠免责期后在医院生育,就其对应既往妊娠免责期之后支出,合理且必需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包括安胎保胎的费用)、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产妇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以及与该次妊娠相关的一次产妇产后专项体检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生育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生育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流产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医院接受流产治疗或者流产手术,就其对应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既往妊娠免责期之后支出,合理且必需的与该次妊娠相关的孕妇孕产期检查费用(包括安胎保胎费用)以及与该次流产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流产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流产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节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以较迟者为准)后在医院进行节育手术,就其合理且必需的节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会乘以投保单载明的节育保险金给付比例后给付节育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并以投保单上载明的的该项保险金项下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给付范围包括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药费、一般护理费、特殊医疗服务费和医生的费用等。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各项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