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K。K 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相关,17周岁及以下0%,18-40周岁60%,41-60周岁60%,41-60周岁40%,61周岁及以上20%。注:到达年龄 =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 1。
(2)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两倍之和给付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三倍之和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提供治疗疾病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与第(1)项所列①与②中的较大者的四倍之和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满期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同时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不含)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我们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