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基本医疗费用: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60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基本医疗外药品费: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外药品费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1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我们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6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下表所列每单位住院费、基本医疗药品费、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乘以保险单位数为限,其中住院费、基本医疗药品费、基本医疗外药品费和其他医疗费用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住院费:400元/单位/年,基本医疗药品费:2000元/单位/年,基本医疗外药品费:1500元/单位/年,其他医疗费用:3600元/单位/年。
(2)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我们指定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②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5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我们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由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如被保险人拥有其他有效的《信诚「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我们将合并所有的《信诚「至佳搭档」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的保险单位数,按本条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