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7天后仍生存,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或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且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时起7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