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重大疾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符合附录2中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且尚未达到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疾病,本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所列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符合附录1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为该被保险人缴纳的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本公司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曾给付本条第(5)项生命特别关爱金,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生命特别关爱金后的余额。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
(5)生命特别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被认定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判断该疾病患者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本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
生命特别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以上(1)、(4)和(5)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以上3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中列明的疾病或严重疾病末期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