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1)和(2)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给付特定意外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②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
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租赁车、网约车期间。
(4)航空意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符合上述第(1)项或第(2)项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按上述第(1)或第(2)项对应给付标准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同等金额的9倍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乘坐租赁车或网约车期间、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赁车、网约车、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