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
(4)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5) 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含)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
(6)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2)、(6)两项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第(2)项保险金给付。
以上(2)、(6)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