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2)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起365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内(含)身故,我们将不承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