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对于其累计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包括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
①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②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殊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如下特殊门诊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③门诊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门诊治疗且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
④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通部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先按照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在本保险责任项下,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未在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项下获得赔偿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金给付标准的约定,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包括上述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家庭病床(房)、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国际部、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病房,以及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门诊、急诊、病房、住院部。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②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③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门诊治疗且必须接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手术费。
④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