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5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4)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5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并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