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35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5%、35%、4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3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